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12
#

股东知情权纠纷:合规查账程序要点

公司法律顾问核心价值在于提前预防公司治理风险、规范股东权利行使。本文以一起典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8)豫1722民初3715号)为例,深入剖析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为企业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1: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原告董某、苏某、张某要求查阅、复制“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资料”,但法院明确指出: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仅能查阅,不能复制。判决书原文:“法律并未规定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告等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资料,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2: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
原告董某、苏某于2018年7月1日向公司邮寄书面查账申请,说明“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而原告张某未提交任何书面申请。法院判决:“原告张金迎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因其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未履行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故对原告张某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3:公司设置“一次性查账”是否合法
被告公司书面通知原告“仅此一次,三小时,否则放弃权利”。法院未支持这一限制,判决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在办公区域内提供查阅。

二、法律顾问的核心行动步骤

步骤1:制定股东行权指引——预防纠纷

  •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书面申请流程、查阅范围、时间安排。
  • 避免出现“一次性”“三小时”等不合理限制,以免被认定无效。

步骤2:规范查账程序——应对书面请求

  • 收到股东书面查账申请后,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15日内书面答复。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可拒绝并说明理由。
  • 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发出《复函》安排查账时间,但未对原告提出的“复制会计账簿”等超出法定范围的请求予以单独说明,导致部分诉求被法院支持。建议法律顾问在复函中逐项回应,区别对待查阅与复制。

步骤3:现场查账的合规管控

  • 核验股东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委托律师),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
  • 本案中,被告公司因拒绝“无身份证明”的律师查账,被法院认定“未实际提供查阅”。正确做法:明确告知对方需提供有效身份文件,并记录在案;若对方不配合,可要求补正并延期。

步骤4:书面固定证据链

  • 保存所有书面申请、复函、签到记录、现场录像。判决书显示:“原告董某、苏某向公司邮寄了公司股东查账申请书”以及“被告委托律师发出《复函》”,这些证据直接决定了法院对前置程序是否履行的判断。

三、风险防范建议

  1. 区分法定文件与经营性文件:股东无权随意查阅“一切与公司运作有关的资料”(如董事会会议记录、合同、原始凭证),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是否属于查阅范围,实务中尚有争议,建议法律顾问在应诉时明确主张。

  2. 杜绝“拒绝查阅”的口头方式:本案中被告辩称“从未拒绝”,但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实际查阅”即构成事实拒绝。任何行权方式均应书面化,避免被认定为“侵害股东知情权”。

  3. 合理利用“不正当目的”抗辩:若股东存在泄密可能或与公司存在竞业关系,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拒绝查阅。但需提前收集证据(如该股东经营同类业务),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

四、总结与延展

公司法律顾问的核心价值在于: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落地的内控制度,在股东矛盾激化前通过程序正义化解冲突。本案启示:每一次查账请求都是对公司治理的体检,法律顾问应当主动引导双方进入规范轨道。

若您的企业正面临股东知情权争议,或希望建立完善的股东行权体系,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前防范,胜于事后诉讼。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1722民初3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