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公司法法规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关联交易 #股东代表诉讼 #举证责任

驻马店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赔偿范围认定解析

一、案例引入:一笔转账引发的败诉

2022年4月25日至6月17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分四笔向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转账共计175000元,银行回单上标注的附加信息为“支付货款”。后来某乙公司主张,这17.5万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某乙利用掌握公章及网银的便利,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对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甲的借款,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然而,一审法院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案号为(2025)甘01民终4897号。

钱确实从公司账户转出去了,公司也确实认为利益受损,为什么法院不支持?问题出在哪里?这起典型案件,恰好为我们剖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关联交易效力与赔偿范围”提供了极佳的样本。

二、案件脉络一览

| 时间节点 | 关键事件 | |---------|---------| | 2021年上半年 | 柳某乙接手某乙公司,由同学柳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名义控股股东,柳某乙实际掌握公司公章及网银U盾 | | 2022年4月25日至6月17日 | 某乙公司分四笔向某丙公司转账合计175000元,附言“支付货款” | | 2022年10月1日 | 中国某临夏支队与兰州某丙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框架协议》 | | 2023年6月 | 柳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羁押 | | 2024年8月 | 柳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 | | 2024年 | 某乙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丙公司、宋某甲返还175000元及利息 | | 2025年12月19日 | 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裁判要旨:法院为何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请?

(一)某丙公司和宋某甲不是适格的赔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

  • 某丙公司是收款方,不是某乙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某乙公司的董监高;
  • 宋某甲是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乙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任职关系;
  • 某乙公司主张柳某乙是实际控制人,却未对柳某乙提出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某丙公司、宋某甲既非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某乙公司起诉其返还转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认定:即使转款属实,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判决中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表述:

即使某乙公司主张上述事实成立,该行为属于挪用某乙公司资金,而非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也就是说,如果柳某乙确实擅自将公司资金转给个人债权人以偿还个人借款,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挪用公司资金”,属于公司内部人员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是公司作为交易一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前提是“交易”,是公司作为主体与关联方进行利益交换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盗取”,是行为人未经公司意思表示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两者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三)某乙公司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某乙公司主张柳某乙是“实际控制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柳某乙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一审法院认为:

  • 柳某乙仅为公司“对外业务联系人员”,虽曾保管公章与网银U盾,但没有投资关系、控制协议等证据表明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安排具有实质支配力;
  • 某乙公司提交的《某临夏支队副食品配送协议》以及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其股东或董监高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转账回单上明确记载“支付货款”,反而与某丙公司答辩称双方存在商业合作、对账付款的事实相互印证。

最终,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某乙公司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法律深度剖析:关联交易效力与赔偿范围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关联交易并非“一律无效”,法律禁止的是“损害公司利益”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对关联交易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公司与其股东、董监高或其关联方发生了交易,就当然违法、当然无效。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本身。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合作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等积极作用。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判断一笔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司法实践通常从以下维度审查:

  1.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双方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方;
  2. 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是否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方是否依法回避表决;
  3. 实质是否公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因该交易遭受损失;
  4.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损失,该损失与关联交易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赔偿主体的“法定身份门槛”不可突破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赔偿主体具有法定性。公司不能随意选择追责对象,必须针对实施了损害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张权利。

本案中,某乙公司绕开柳某乙,直接起诉收款方某丙公司和宋某甲,这一诉讼策略的失败根源在于:收款方不是侵权行为人,不是法定赔偿义务人。

那么,公司能否要求收款方返还财产?可以,但不能通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这一案由。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收款方明知款项系公司资金被无权处分而仍然接受,可以考虑以“不当得利纠纷”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路径主张权利;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行为人与收款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这些路径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诉请和证据准备也大相径庭。

(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规则

如果关联交易被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范围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

| 损失类型 | 具体内容 | 举证要点 | |---------|---------|---------| | 直接损失 | 公司因关联交易直接减少的财产价值,如支付的对价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部分 | 评估报告、市场比价证据、交易价格合理性分析 | | 间接损失 | 公司因资金被占用丧失的可得利益 | 资金占用期限、同期贷款利率、投资回报率测算 | | 利息损失 | 资金占用期间按照LPR或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 转账凭证、付款时间、占用期间 | | 合理维权费用 |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前提) | 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

本案某乙公司主张“按同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但由于基础返还请求未获支持,该项诉请自然无从谈起。即便在关联交易损害成立的情况下,LPR利率的“1.5倍”通常也需要以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不能随意主张。

(四)“挪用资金”与“关联交易”的法律路径分野

这是本案最值得深挖的一个问题。

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应当走刑事控告程序,通过刑事追缴、责令退赔挽回损失。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允交易,将公司利益输送给关联方,则属于关联交易损害行为,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本案某乙公司主张的事实——柳某乙将公司资金转给其个人债权人宋某甲——如果属实,其法律性质是“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不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了一笔交易”。某乙公司以“关联交易”为案由起诉,等于用错了法律工具。

五、实务启示:企业如何识别与防范关联交易损害?

(一)对公司而言:起诉要想清楚“告谁”“告什么”

  1. 先固定“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据,再决定追责路径。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人事任免文件、出资证明、代持协议、财务审批权限、OA审批流程、微信工作群安排记录、报销审批单、工资发放记录等,都是证明实际控制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连“实际控制人”身份都无法证明,后续诉讼举步维艰。

  2. 谨慎选择案由和被告。 如果公司主张的是“高管挪用资金”,应当以该高管为被告,追究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刑事控告;如果主张的是“关联交易损害”,则应当列明实施损害行为的义务人,并将关联方作为共同被告,重点论证“交易的不公允性”。

  3. 转账附言不能随意填。 本案中银行回单上“支付货款”四个字,成了公司主张“无依据转款”的最大障碍。对公转账务必如实、规范填写用途、合同编号等信息,避免给后续维权制造障碍。

  4. 重视印章与网银的分离管理。 公章、财务章、网银U盾、支付密码由不同人员分管,建立用印审批台账和付款审批单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一人掌控全部资金通道。

(二)对名义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言:不能做“躺平”的挂名人

本案中,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某甲因公司欠付供应商货款而被卷入多起诉讼,成为被执行人。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在此案中暴露无遗。

  1. 名义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和追偿权利;
  2. 对外签字、用印、资金支付等事项必须留存书面审批文件;
  3. 定期查阅公司账簿、银行流水,发现异常立即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
  4. 公司被吊销、注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名义法定代表人往往首当其冲。

(三)对关联交易相对方而言:合规是最好的“护身符”

本案某丙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一审、二审中连续获胜,核心在于:

  1. 其主张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持续的商业合作关系;
  2. 微信沟通记录、对账统计表等证据能够佐证付款具有业务背景;
  3. 转账凭证记载的“支付货款”与答辩意见相互印证;
  4. 某乙公司无法证明某丙公司“明知或应知”款项来源于个人挪用。

关联交易相对方要想避免日后被追索,应当做到: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标的、价款、结算方式;
  • 建立对账机制,形成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并妥善保管;
  • 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物流凭证、验收单据;
  • 对异常的付款安排保持警觉,避免接受“代为付款”的指示。

六、结语

一笔17.5万元的转账,折射出关联交易效力认定与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关键命题。某乙公司败诉并非因为“法律不公”,而是因为:告错了人、选错了案由、举不出证据。

关联交易的效力审查从来不是“一刀切”,而是围绕“关联关系—程序合规—实质公允—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层层展开。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赔偿,也始终以义务人的法定身份为前提。对于每一位公司经营者、股东和管理者而言,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公司治理不是挂在墙上的制度文本,而是每一次用印、每一笔付款、每一场会议决策中的细节累积。 事前合规的投入,远小于事后维权的代价。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关联交易高频问答

Q1:我是驻马店上蔡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现大股东把公司80万元转给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能不能起诉两个公司返还? A1:可以,但要选对案由和被告。大股东属于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属于关联方,二者之间可能构成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建议以实施损害行为的大股东为被告,将关联方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准备证明关联关系、交易不公允性、公司实际损失的证据。

Q2:关联交易未经股东会决议,是不是当然无效? A2:不是当然无效。法院审查关联交易通常看四步: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程序是否合规、实质是否公允、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决议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必须结合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公司是否实际受损综合判断。

Q3:我是驻马店确山县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老板要求我从公司账户转账给其亲属的公司,以后会不会牵连到个人? A3:有风险。财务人员明知转账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而执行操作,可能被认定为协助损害公司利益。建议要求老板提供书面的付款审批单或股东会决议,并保留相关凭证,既能规范流程,也能保护自身。

Q4:公司账上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挪用去还个人赌债,公司可以主张这笔转账无效吗? A4:公司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但“转账无效”在实务中较难主张,因为收款方可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关键在于证明收款方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系公司财产。

Q5:驻马店平舆县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公司钱转给自己另外一家公司,小股东该如何维权? A5:小股东可以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起诉;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不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该法定代表人和其关联公司,要求赔偿公司损失。

Q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实际控制人”是怎么认定的? A6: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认定要素包括:对人事任免的实际影响力、对财务审批的支配力、对公章证照的掌控状态、对经营决策的决定权等。仅保管公章和网银U盾不足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Q7: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A7:一是交易主体之间存在合法的关联关系;二是交易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关联方依法回避表决;三是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同类交易条件;四是交易真正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未损害公司利益。

Q8:我是驻马店泌阳县一家商贸公司的股东,公司管理层虚报采购价格将差价转给供应商,供应商又返还给高管,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吗? A8:可以尝试以“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主张相关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并要求高管和供应商连带赔偿。但公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供应商明知或应知该交易安排存在不当目的。

Q9:公司转账给关联公司时备注“往来款”,关联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合同,如何认定这比款项性质? A9: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流向、双方业务往来记录、合同、发票、对账凭证等。仅凭“往来款”不足以证明关联交易真实合法。公司可要求对方提供合同依据和履约证据,否则应承担返还责任。

Q10:驻马店新蔡县一家公司高管把公司钱转给其配偶的公司,配偶公司辩称是“借款”,如何戳穿? A10: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借款合同、借据、利息约定、还款计划等。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若无真实借款合意和资金往来凭证,法院很难采信。建议公司整理银行流水、会计凭证、聊天记录等形成证据链。

Q1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A11:包括直接损失(公司支付的高于公允价格的差价、被占用的资金本金)、利息损失(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用)、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通常以约定或法定为限)。

Q12:公司主张“LPR的1.5倍”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一定会支持吗? A12:不一定。LPR的1.5倍属于约定性的标准,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规定,通常只能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损失。当事人主张超出法定范围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Q13:我是漯河市一家公司的监事,发现董事长低价把公司房产卖给其朋友的公司,监事可以直接起诉吗? A13:监事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监事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起诉前建议先发书面函件要求该董事纠正或辞职,并保留相关证据。

Q14:实际控制人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这是“关联交易”还是“挪用资金”? A14:如果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决策程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给个人债权人,更倾向于认定为挪用资金行为,而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而挪用资金是行为人个人对公司财产的侵害。两者法律路径不同,案由选择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Q15:驻马店遂平县一家公司起诉要求收回被转出的资金,但法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该怎么办? A15:法院驳回后,公司可以依法上诉或重新起诉。重点关注:如果驳回的原因是“被告不是法定赔偿主体”,公司应当将实施损害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列为被告;如果涉及接收资金的第三方,可以考虑单独以不当得利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

Q16:公司公章和网银U盾都由大股东保管,这是不是就能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 A16:这是重要的佐证,但还不够。法院还会审查:大股东是否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人事任免、薪酬标准、资金调度等。建议公司注意收集大股东直接指挥员工、审批付款、决定项目合作等行为的证据。

Q17: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17: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事由的,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Q18:公司起诉后,被告在诉讼中把钱退回来了,还能继续主张利息和律师费吗? A18:如果本金已退还,公司仍可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主张权利。但律师费的承担需要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建议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各项诉讼请求,避免因放弃部分请求导致权利丧失。

Q19:信阳市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想知道,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关联公司要求赔偿? A19:股东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起诉关联公司主张赔偿。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推动公司起诉自己的关联方;如果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名义维护公司权益。

Q20: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前,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A20: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当时施行的2018年修正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与旧法一脉相承,但在责任主体和归责细节上更加完善。

Q21:驻马店正阳县某公司起诉高管挪用资金,但法院认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败诉了,是该上诉还是重新起诉? A21:需要具体分析裁判理由。如果一审认为转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转账不具备职务正当性;如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上诉。如果确实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也可以重新选择案由另行起诉。

Q22:我是驻马店驿城区一家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公司注册时用的是亲戚的名字,现在亲戚擅自把公司资金转走了,我能起诉吗? A22:首先需要明确你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如果股权代持关系没有书面协议、验资证明、分红记录等证据,认定股东资格存在困难。建议先通过确权诉讼确认股东身份,再依法追究名义股东或高管的损害赔偿责任。

Q23: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A23:通常参考独立第三方评估价格、同类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格等。如果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倾向于认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Q24: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他把公司资金借给另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长期不还,这如何定性? A24:需要看借款是否有真实借款合同、期限、利息。如果没有合同且长期不还,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也可能涉及挪用资金。建议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追认或要求还款,若不还款可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Q25:河南周口的公司发现客户欠款被高管私自收取并转入个人账户,公司能否直接起诉该客户要求重新付款? A25:可以向该客户主张重新付款,但客户如果已经向高管支付且取得收款凭证,公司需要证明高管无权收款。建议同时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高管赔偿损失,并主张客户付款义务未消灭。

Q26:公司起诉关联交易损害利益时,是否需要先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起诉? A26: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诉讼事项应由有权机关决定。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公司内部意见不一致,监事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Q27:驻马店汝南县一家公司对外转款称“货款”,但对方开不出发票也提供不了送货单,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返还? A27:可以,但需要组织完整证据链。重点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转账款项系公司财产;收款方无法提供对价履行证据。法院将根据各方证据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Q28:公司高管在关联交易中收取回扣,公司已经向高管提起刑事控告,还能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吗? A28:可以,刑事追赃与民事赔偿可以并行。刑事案件中的追缴、退赔程序侧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赔偿诉讼可以主张高管赔偿公司因其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但需要注意,同一笔损失不得重复获偿。

Q29:公司被关联方占用资金,在诉讼中应该如何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A29:实务中通常以实际转出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若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或者利息标准,且不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可优先按约定主张。

Q30: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公司发现大股东通过“走账”方式把公司资金转圈之后进入其个人账户,如何证明资金流向了个人? A30:建议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流水,比对资金流转路径,同时关注是否存在“体外循环”——例如转到供应商账户后,供应商又将款项转给大股东或其亲属。资金流向是证明关联交易损害的关键。

Q31: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A31: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律师费通常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公司起诉时可以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但法院支持的概率较低,除非能证明该费用系因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

Q32:公司已经注销,还能起诉原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吗? A32: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不能再以公司名义起诉。但公司股东可以依法主张原高管在清算中隐瞒或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Q33:我是南阳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被公司起诉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但我认为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应该如何应诉? A33:建议从以下方面抗辩:第一,交易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合同依据;第二,价格属于市场合理区间,提供评估报告或同类交易比价;第三,交易已经按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第四,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同时注意保留审批单据、会议纪要、付款依据等证据。

Q34: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转出的资金,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被驳回怎么办? A34: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时应当补充提供被保全人可能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及保全的必要性、紧迫性说明。如果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法院拒绝保全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Q35:虎门地区的企业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一律属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A35:不一定。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但如果借款利率合理、用途正当、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且公司能及时回收本金和利息,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法院通常予以认可。关键在于“公允”和“合规”。

Q36:驻马店西平县一家公司由于内部管理混乱,大股东将公司大量资金转给关联方,如今资金链断裂欠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能否起诉要求大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A36:供应商并非公司股东,一般不能直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诉讼。但供应商可以作为公司债权人,在满足条件时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要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7:公司发现资金被转走后,是先刑事控告还是先民事起诉? A37:两种路径各有优劣。刑事控告程序推进快,但退赔金额可能有限;民事诉讼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和利息,但举证责任较重。建议在证据尚不充分时,先通过刑事控告由公安机关调取关键证据,再根据情况提起民事诉讼。

Q38: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案件中,公司需要证明相对方“恶意”吗? A38:在多数情况下,公司需要证明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而不必证明相对方具有主观恶意;但公司向交易相对方(而非实施损害行为的高管)追索时,往往需要证明相对方“明知”或“应知”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这也是本案某乙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

Q39:驻马店上蔡县一家公司起诉主张款项系配偶关系形成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39:建议提供:公司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对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结构;证明双方实际控制人之间配偶、亲属或投资关系的材料;转账流水及会计凭证;交易合同及定价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文件。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基石。

Q40:一审判决公司败诉,上诉的期限是多久? A40: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议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与律师核对判决结果,避免因错过上诉期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