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或股东往往需要依据公司内部决议来判断责任归属与追偿路径,而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常常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帮助读者掌握审查决议效力的实务方法。
一、争议焦点: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
本案是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案涉“第四届2017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上诉人何某主张该次会议未实际表决、召集程序违法,要求确认决议不成立;被上诉人龙祥烟花爆竹公司则辩称决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明确归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上诉人请求案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有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决议不成立的五种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的规定,作为判断决议是否成立的直接依据。判决书原文指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此,审查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应当逐项对照上述五种情形,重点核查会议是否实际召开、是否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参会人数及表决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
三、案例具体分析: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与签名确认
1. 召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何某主张,董事会应当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而案涉董事会由曹某、朱某两名董事提议召开,董事长未授权,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结合公司章程认定:
“被上诉人公司章程第八条关于董事会的规定中第2项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第5项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而本次董事会系由曹某、朱某两名董事提议召开的,根据该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该董事会召集程序并无不当。”
由此可知,当公司章程赋予“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权利时,即使董事长未召集,只要满足董事人数条件,会议召集程序即不违法。
2. 是否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何某提交了会议现场视频,称会议未进行表决,前后仅七分钟即散会。但被上诉人辩称,何某离开后会议继续召开并形成决议。二审法院认为:
“何某提交视频也不足以证明该董事会在休会后未继续开会,且董事朱某、曹某、赵某及监事刘某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签名确认是判断表决是否完成的重要证据。虽然何某主张未口头表决,但多名董事及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未对商议事项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该签名行为属于“默认的表决方式”。一审判决书对此有详细分析:
“参加会议的4名董事中有3名董事与1名监事进行了签名确认,并且对商议的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故该签名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对本次董事会决议内容的认可,也是一种默认的表决方式。”
3. 参会人数及表决比例是否合规?
案涉公司共有5名董事,实际参会4名,董事王某因病请假。会议决议由3名董事及1名监事签名确认。法院认为:
“同时参加会议的董事人数也已经过半数,符合相关规定。”
这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一般规则。
四、实务建议:审查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具体步骤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当事人在公司债务纠纷中遇到对方以董事会决议作为抗辩依据时,建议按以下步骤审查:
- 核查会议召集程序:查看会议通知是否提前发出、由谁提议召集、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会召集主持的规定。
- 核查参会人员:确认实际到会董事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是否超过董事总数的一半。
- 核查表决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书面决议、会议记录、签名或录像。即使没有逐项举手投票,签名确认且无异议也可视为表决通过。
- 核查决议内容:确认决议事项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核查工商备案材料:如果决议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核对工商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伪造公章、虚假签名等情形。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中,何某还提出工商变更登记存在违法添加事项、公章系伪造等问题,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诉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需另行主张。这提醒我们,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与登记撤销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是不同路径,当事人应根据具体诉求选择正确案由,避免“一条路走到底”而错过救济时效。
公司债务纠纷中,董事会决议往往是判断公司意思表示的关键证据。如果对方提交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或伪造嫌疑,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召集程序、表决记录、工商档案等多角度收集证据,并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提出决议不成立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民终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