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知情权 #股东权利 #公司法法规 #公司治理 #股东知情权纠纷

驻马店股东知情权边界:账簿凭证查阅复制需合法

核心提示: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治理的法定权利,然而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公司法律顾问的核心价值,正是在于帮助企业明晰权利义务边界,既防范股东权利滥用,亦避免公司治理失范,从而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平衡。本文将以一份真实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书为样本,深入剖析该权利行使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案情回溯:股东为何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告梁某、刘某系被告某环保公司的股东,二人持股比例各为10%。公司自2010年成立后,长期由法定代表人杨某管理业务,但从未召开股东会,亦未向股东披露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原告多次要求查账被拒后,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等)、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供其查阅、复制。

被告公司则辩称,原告可以依据公司法查阅相关材料,但部分请求超过法律规定,财务资料不能复制,会计凭证、账簿不允许复制。

争议焦点:知情权的射程到底有多远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股东是否有权复制会计账簿;其二,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查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法条文义看,法律明确赋予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双重权利,但对会计账簿仅赋予“查阅”权。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并非疏漏,而是立法者有意为之。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的文义解释。

判决要旨:法院如何界定权利边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其股东资格真实有效。针对争议焦点,判决书明确指出:

“原告请求复制该公司会计账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梁源、刘传奇主张查阅国联环保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因会计凭证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且其查阅请求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查阅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理由清晰传达了司法裁判的两重逻辑:其一,法无授权不可为,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定权利,其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类推扩大解释;其二,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中蕴含大量交易对手信息、成本结构、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一旦不加限制地允许查阅,极易被用于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

“限被告驻马店市国联环保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梁源、刘传奇查阅、复制;同时提供该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梁源、刘传奇查阅。查阅、复制地点为:驻马店市国联环保公司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时间为:在驻马店市国联环保公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实务方法:股东与公司如何正确应对

对于股东而言,要高效、合法地行使知情权,建议遵循以下步骤:

  1. 书面请求前置: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前,务必先向公司发送书面请求函,载明查阅目的(如核实利润分配、了解投资风险等),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2. 区分权利类型:对于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直接主张查阅并复制;对于会计账簿,仅能主张查阅,不可要求复制。
  3. 明确查阅范围: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但不包括原始记账凭证。若确需核实账簿真实性,可尝试以“记账凭证”为名申请,或通过审计程序间接获取。
  4. 及时启动诉讼: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未答复或拒绝的,股东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对于公司一方,应对知情权请求的法律顾问工作亦应有章法:

  1. 七日答复期: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回复股东,拒绝的必须说明“不正当目的”的具体理由,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2. 合法阻却事由:若股东存在竞业经营、为竞争对手获取信息等情形,可举证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目的”。
  3. 设定合理行权规则:案件审结后,公司可制定《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管理办法》,对查阅时间、地点、人数、保密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在合法前提下维护经营秩序。

延展与思考:从个案到公司治理

本案虽为个案,却折射出诸多中小企业治理中的共性问题——股东会长期不召开、财务信息不透明、分红机制缺失。从法律顾问的服务视角看,诉讼从来不是最优解,而是最后防线。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能按期召开股东会、主动向股东报送财务报告、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同时,股东行使知情权时也需克制权利边界,在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与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寻找平衡。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困扰的股东或面临股东查账请求的公司管理者而言,建议不要消极等待纠纷升级。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辨明法律边界,通过发函、协商、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分歧,往往能以更低成本换取更优结果。公司法律顾问的深层价值,正是站在合规前沿,预判风险、化解矛盾,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02民初3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