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清算责任纠纷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 #企业债务

驻马店清算责任纠纷中股东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解

核心痛点: 债权人最怕什么?不是债务人没钱,而是债务人公司“凭空消失”——未经有效通知,就把公司注销了。欠的钱,到底找谁要?股东是不是只要把公司注销了就能“金蝉脱壳”?本文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深度解析“清算责任纠纷”中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债权人及公司股东提供务实、落地的法律指引。

一、案情回顾:工程款未结清,公司却已悄悄注销

孙某挂靠郑州某甲公司承接了三门峡文化广场工程东区铺装项目,应得工程款98万元。孙某于2014年突发疾病去世,其妻詹某接手对接后续工程款事宜。截至2021年1月28日,某公司共支付67万元,剩余31万元一直未付。

2023年10月24日,某公司(此时股东为刘某甲、余某甲、刘某乙)成立清算组,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解散清算公告。2023年12月12日,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确认: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0万元,公司无剩余财产。

但事实上,詹某从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更未获知公司解散清算的消息。直到催款时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詹某及儿子孙某甲遂将三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虽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但实质是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与“股东连带清偿责任”高度吻合。

焦点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抗辩:该债权属于孙某遗产,应由全部继承人共同起诉。

法院认定:孙某的女儿及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已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但孙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其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因不能证明“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依法不生效力。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院依法追加孙某甲为共同原告。詹某作为配偶未放弃继承,二人共同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要点提示: 未成年人放弃继承,并非监护人可单方决定的事项。这是不少继承纠纷中容易忽视的程序性问题。

焦点二:某公司是否真的欠付31万元工程款?

被告抗辩:詹某出具了“工程款已结清”的收据,欠款不实。

法院查明:收据上明确附有条件——“本收据生效日期以2021年1月28日之后实际收到公司银行转账为准,如未收到转账,此收据作废”。詹某并未收到该31万元转账,故该收据未生效,不能作为结清依据。

刘某某(股东)在2022年1月的通话中明确认可“你的条没事,主要没转你,那个条就有效”“你放心,你这个钱……都知道你这个事儿”,进一步印证欠款事实。

要点提示: 债权人应关注附条件收据的法律效力。如果收到了“已结清”字样的收据,但实际未收到款项,务必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被对方利用。

焦点三: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

被告抗辩:公司已依法清算注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未分配财产,不应担责。

法院认定:某公司清算组明知詹某系公司已知债权人(双方长期对接工程款,股东多次承诺付款),但在清算过程中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未采取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导致原告未能及时申报,其债权因公司注销而无法实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清算组未履行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要法律规则提炼:

  • 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构成有效通知;
  • 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通常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以实际分配财产为前提;
  • 股东的有限责任不是“护身符”——清算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股东须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焦点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抗辩:债权形成于2014年前,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2021年1月原告出具收据后,2022年1月两次向股东刘某甲催款,刘某甲作出付款承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023年12月公司注销后,原告发现权利受损并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

要点提示: 向股东、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相关人员催款并留下证据(通话录音、微信记录、书面函件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关键是——催款对象不限,方式不限,但必须有证据

三、以案说法: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要件

本案对“清算责任纠纷中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结合司法实践,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公司已注销(或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无法再以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
  2. 股东系清算组组成人员——清算义务主体即股东(或董事),负有法定清算职责;
  3. 存在清算程序瑕疵——如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未清理公司债务即注销等;
  4. 债权未获清偿且与清算瑕疵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未收到通知,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债权被“悬空”;
  5. 债权本身真实有效且未过时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诉讼时效未届满。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清算瑕疵还包括:未成立清算组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报告以虚假承诺骗取简易注销等。这些情形下,股东均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给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1. 定期关注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状态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查询债务人公司是否存在注销、吊销、清算、简易注销公告等信息;
  • 发现异常,立即采取行动——申报债权或提起诉讼。

2. 留存催款证据,关注诉讼时效

  • 催款凭证是中断诉讼时效的关键证据——微信催款、短信催款、通话录音、挂号信函均有效;
  • 集中、多次、持续催款,特别是向股东、高管等关键人员催款,效果更佳。

3. 公司注销并非“死路一条”——股东仍在射程范围内

  •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公司股东,主张其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 针对简易注销,可要求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起诉时注意确认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特定情形下可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给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警示

  1. 公司清算不是“走形式” ——对已知债权人,必须逐一书面通知(EMS、挂号信并保留凭证),仅发一个报纸/网站公告远远不够;
  2. 明知有债务未清的,应主动联系债权人协商处理——在清算方案中作出安排,否则注销后债务会“穿透”到股东个人;
  3. 简易注销有风险——提交虚假清算报告或承诺无债务,股东将承担直接责任;
  4.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前提,但滥用则“刺破面纱” ——利用公司注销逃避债务,法院终将判令股东个人“兜底”。

结语

公司注销,看似一劳永逸,实则暗藏风险。一则判决,不仅为债权人詹某讨回了31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股东在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中诚信履责的义务边界。清算不是“逃债工具”,而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屏障。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注销不等于“人死账消”;对股东来说,合规清算,才是对自身利益更深层的保护。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清算责任纠纷股东连带清偿的常见问题解答(Q&A)

Q1:公司已经注销了,欠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A:可以。如果公司注销时未依法通知你申报债权,或者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你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类似情况在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多次出现,法院对债权人的保护态度是积极的。

Q2:我是债权人,公司注销前只在网上公示了公告,没有书面通知我,怎么办? A:这正是清算程序重大瑕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仅公告不构成有效通知。你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通常为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Q3:公司股东说公司没分到任何财产,股东不应该承担责任,这说法成立吗? A:不成立。清算赔偿责任不以股东实际获得财产为前提。只要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你未能申报债权、债权无法实现,股东就应当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Q4: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诉讼时效怎么算? A:一般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注销、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你在此前持续向股东或公司催款并留有证据,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Q5:我是公司股东之一,但公司清算不是由我负责的,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A:只要你属于清算组成员,且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就可能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不负责清算事务”为由免责。实践中,法院更多关注你是否参与了清算组身份及是否尽到义务。

Q6:公司欠款时间太长,超过三年了,还能起诉股东吗? A:需要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这三年内你有催款记录或对方作出付款承诺,时效就中断了。建议尽早梳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时效风险。

Q7:股东注销公司时承诺“无债务”,我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吗? A:可以。股东在简易注销时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属于对债务承担的承诺,债权人可据此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若承诺内容虚假,还可能涉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Q8:转让股权后公司才注销,原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A:关键在于注销时原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身份或清算组成员身份。若已转让股权并完成变更登记,一般不承担清算责任;但若转让股权系恶意逃避债务,仍可能被穿透追责。

Q9: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了公司,我没收到通知,可以起诉他个人吗? A:可以。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如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起诉时可将全部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Q10: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债权人应当如何申报债权? A:应当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在公告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交书面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对账单、转账凭证等。申报后留存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Q11:清算组已经发布了注销公告,我没有看到,错过了申报期限,还能主张权利吗? A:若你是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公告不能替代书面通知,清算组必须单独通知你。错过申报期限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当事人败诉是因为无法提供“已知债权人”的证据,因此平时保留交易和沟通记录很重要。

Q12:公司注销后,执行程序被终结了,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A:可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各地法院操作略有差异,建议结合具体地区司法实践全面评估。

Q13:我是小股东,持股比例很少,也被判连带清偿,合理吗? A:司法实践中,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属于清算组成员及是否履行了法定清算义务,而非持股比例。即使持股极少,只要未履行通知义务,仍可能承担责任。

Q14:公司注销时,税务局都出清了,是不是就代表债权债务都清完了? A:不是。税务注销仅代表税务方面义务履行完毕,不等同于民事债权债务的清理。股东仍需依法履行清算通知义务,否则仍须对遗漏的民事债务承担责任。

Q15:股东能否以“公司没有财产”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A:不能。清算责任纠纷中,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非“公司财产清偿责任”。公司有无财产,不影响股东因清算程序瑕疵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Q16:清算组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A: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拖延清算导致财产贬值或流失、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制作虚假清算报告等。这些情形均可作为追责依据。

Q17:我起诉股东,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建议准备:债权凭证(合同、欠条、结算单等)、付款记录、催款记录(微信/短信/录音)、公司注销信息、清算报告及公告截图等。必要时通过律师调取工商内档。

Q18:公司注销已超过两年,还能起诉股东吗? A:需要看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注销是损害发生之日,自你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三年,最长为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关键是能否举证你“何时知道”公司注销。

Q19:对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主要是《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核心逻辑是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Q20:公司股东在清算中伪造清算报告,债权人如何维权? A:伪造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属于虚假清算,情节严重可追究股东责任。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伪造行为。

Q21:对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只要公司账册、合同、往来记录中能显示债权存在,或股东/高管在沟通中承认过债务,即属于已知债权人。是否“已知”取决于公司及股东的主观认知状态,而非债权是否到期。

Q22:公司注销时,股东签了“债务已清偿完毕”的承诺书,现在债权人来追债,股东需要负责吗? A:需要。承诺书内容不实,属于虚假清算承诺,债权人可依据该承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再主张“公司已合法注销”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Q23: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起诉,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有案例认为,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债权人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在住所地平桥区法院起诉被受理,即是该观点的体现。

Q24:我是挂靠人,以被挂靠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被挂靠公司注销了,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A:可以。被挂靠公司注销后,如果其未依法通知你这个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你可以起诉其股东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关键要保留好挂靠协议、工程结算资料、付款流水等证据。

Q25:股东以“公司清偿能力不足”为由抗辩,法院支持吗? A:不支持。此处追究的是股东自身因清算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而非公司清偿能力问题。公司有无财产,不是股东免责的理由。

Q26: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交钱吗? A:不需要。申报债权是债权人法定权利,清算组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债权人收取费用。如果要求缴纳“申报费”或其他费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Q27:公司清算时没有通知我,债权申报公告期已经结束,还能补报吗? A:清算结束前可以补报。若清算已结束且公司已注销,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清算组成员追责。诉讼时效和证明义务务必重视。

Q28: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A: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表述。本案中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未注销,则可能认定为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已注销无法追偿的情况下,多数判决倾向直接判决股东连带清偿。

Q29: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返还财产? A:视情况。若股东从公司分配了剩余财产,且未清偿你的债务,你可以起诉要求其在分配财产范围内返还;若清算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则可能主张股东全额连带清偿。

Q30: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公司注销了,债权人能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吗? A:可以。股东未实缴出资即注销公司,属于违法减资、虚假清算,债权人可以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与主动注销有区别吗? A:法律后果基本一致。吊销是行政处罚,公司仍须依法清算注销。若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股东同样可能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Q32:公司在清算期间又从事了经营活动,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股东担责? A:可以。公司清算期间,除清算事务外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若股东以公司名义继续经营并产生债务,该债务可能由清算组成员与公司共同承担。

Q33: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已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又被驳回,还能另行起诉吗? A:可以。执行异议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独立。若执行阶段未能成功追加,可在诉讼时效内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Q34:债务人公司是异地公司,债权人在本地可以起诉吗? A:如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债权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需结合被告是否提出管辖异议以及受理法院的具体规定。如认为异地诉讼成本过高,可先在本地法院尝试立案,必要时再考虑异地法庭。

Q35:股东在注销时出具了“公司无债务”的承诺书,后来债权人起诉,股东能撤销承诺吗? A:不能。承诺书属于对外公示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具即构成对不特定债权人的保护依据,不得事后以“不知情”或“非真实意思”为由反悔,法院对此通常不予支持。

Q36: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可以继承? A:不能。股东的责任基于其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属于个人责任,不因股权转让或死亡而消灭。继承人须在继承股权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

Q37:清算组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债权人可以起诉中介机构吗? A:可以。若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尽勤勉义务,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应对债权人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不过实践中债权人通常优先起诉股东,中介机构扮演补充角色。

Q38:公司清算时已通知了部分债权人,没有通知我,清算组说“通知名单中没有你”,怎么办? A:你需要证明公司“知道”你的债权存在——可以提供合同、发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越充分,法院对“已知债权人”的认定越顺利。

Q39:公司注销前,我发了律师函催款,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清算组能否视为“已知”? A:能。律师函是强有力的证据,足以证明你主张过债权。对方是否回应不影响“明知”的认定。律师函建议通过EMS邮寄并在面单中注明“催款函”字样,保留好寄送凭证。

Q40:我与债务人公司有长期合作,债务是滚动发生的,公司注销时怎么申报? A:以清算公告之日起为界,将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报,注明金额、期间及对应合同依据。如果公司未通知你,后续仍可起诉股东维权。

Q41:清算组把公司资产低价卖给关联方,债权人怎么办? A:这属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主张关联交易无效或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Q42:我是个人债权人,不是公司,起诉股东时举证责任重吗? A:你需要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公司已注销、清算组未通知你申报债权、债权未获清偿。这些通常通过合同、凭证、工商档案等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Q43: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已经收到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还能起诉股东吗? A:可以。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部分,仍属于损失范围。起诉时需将已获清偿部分扣除。

Q44:公司注销后,债务人股东愿意签还款协议,签了还有效吗? A:有效。股东自愿对已注销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

Q45: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未予确认,债权人可以起诉吗? A:可以。申报后清算组未确认或拒绝确认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之诉,请求确认债权及赔偿损失。

Q46:公司注销后,财产已被股东分配完毕,债权人能否追回分配财产? A:可以。在清算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优先于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债权人可起诉股东返还已分配的财产,该返还义务不以股东有过错为前提。

Q47:公司注销后,债权能否转让给第三方? A:可以。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债务人(即原股东)。转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办理债权转让通知手续,即可由受让人提起诉讼。

Q48:债权人发现公司正在注销,但债权申报期已过,还可以阻止注销吗? A:可以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债权异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不禁止在清算程序中对股东提起民事诉讼。一旦立案,通常可以中止注销程序。

Q49:我是公司总经理不是股东,公司注销时签了清算报告,需要负责吗? A:如果总经理担任清算组成员,并在清算报告上签名确认,可认定为清算义务人。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键看是否以“清算组成员”名义参与了清算行为。

Q50:对于“驻马店”地区的债权人,公司注销后追债有哪些途径? A:基本路径与全国一致:第一步查询工商内档,第二步收集债权与催款证据,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股东(清算组成员)。例如,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均受理此类案件,且各地法院均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起诉主体选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注意与代理律师充分沟通管辖策略与举证重点,以提高胜诉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