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在处理涉企执行异议案件时,核心价值在于快速识别法律要件、评估风险边界,并依据司法解释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应对策略。本文以一起商品房执行异议案为例,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适用逻辑,为法律顾问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任某友、任某超、任某龙申请执行海天置业公司、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海天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案外人陈某以其已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争议焦点:购房人在法院查封前购买房产并支付部分款项,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裁判要旨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陈某于2017年5月3日与海天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15年1月6日、2016年10月15日分别支付了234361元和175000元购房款,海天置业公司向陈某出具该房屋购房款409361元的收据。”
据此,法院认为:“陈某与海天置业公司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院查封之前,并支付了409361元房款,超过总房款的50%,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裁定:“中止对驻马店市海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泌阳县房屋的执行。”
核心要件: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三、法律顾问实操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核查合同签订时间与真实性
调取网签备案记录、认购协议、付款流水等,确认合同签署日期早于法院查封裁定日期。本案中,合同签订于2017年5月3日,查封于2018年12月25日,时间优势明显。
第二步:审查付款比例与凭证
整理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计算已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本案总房款分别为198526元、210835元,合计409361元,已付409361元,刚好超过50%,法院予以认可。注意:若分期付款,需确保累计付款超过总价50%,且资金流向清晰。
第三步:核实“居住用途”与“唯一住房”
要求买受人提供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居住地社区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该房屋用于居住且系其唯一住房。若买受人名下已有其他住房,则不符合第二十九条保护条件。
第四步:对比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若买受人购得的是非住宅(如商铺),则不能适用第二十九条,需转向第二十八条(须占有房屋、无过错等)。法律顾问应根据房产性质选择正确的论证路径。
第五步: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异议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本案中,陈某在原执行案件中提出异议,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程序合法。若异议被驳回,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法律顾问的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裁定结果体现了对购房人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但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时,法律顾问需注意:
- 对购房人而言,务必保留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并在房屋交付后及时入住,避免因未占有房屋而丧失适用第二十八条的机会。
- 对企业债权人而言,申请查封房产前应核查房产销售状态及登记情况,避免因购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而无法执行。
- 对房企法律顾问而言,在经营中应规范销售流程,及时办理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或资金挪用引发执行争议。
执行异议案件涉及复杂的利益平衡,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具体证据和地方法院裁判尺度制定策略。若您遇到类似纠纷,可参考本案例,或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执异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