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股权转让往往被视为原股东"金蝉脱壳"的快捷通道,但本案判决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当受让方代原股东清偿了隐藏的债务与税费,法院如何认定清偿行为的性质?原股东出具的收条又具有怎样的证明效力?本文以(2021)豫1724民初2875号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股权转让款支付争议中的核心裁判规则,为您揭示在约定不明、公私混同的情形下,如何通过证据链条构建有效的债务抵销抗辩,避免"人财两空"的双重风险。
一、争议焦点:代付转让前债务能否折抵股权转让款?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核心争议并非转让事实本身,而是被告罗亚军支付的款项及代垫费用是否已足额履行了383万元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第三期转让款300万元(扣除已付53万元后为247万元)及第一期尾款83万元;被告则抗辩称,其为原告垫付了股权转让前的公司税款1,166,026.79元及个人债务156万元,合计2,726,000元,足以折抵欠款。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被告的折抵主张,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的混同:法院如何认定协议条款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通常约定转让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此类条款的效力是本案的首要分水岭。原告坚称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股东权益",但法院明确指出: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条款应对合同当事人依法产生效力。"
法院进一步阐明,虽然纳税主体是公司,但协议条款的约束力"应及于合同相对人即本案二原告"。这意味着,原股东不能以债务主体为公司为由,拒绝承担合同项下的个人清偿责任。这一认定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若协议明确约定原股东对转让前债务负责,则该约定优先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原股东主张折抵或追偿。
实务启示: 转让方切勿以为股权过户即"万事大吉",就转让前隐性债务(如欠税、对外担保)作出的兜底承诺,是受让方进行价款抗辩的"尚方宝剑"。
三、代垫费用的折抵路径:从"代付"到"债务抵销"的关键步骤
法院在认定折抵成立时,并非仅凭被告单方陈述,而是依据一套严密的证据链和逻辑推演,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锁定款项性质与产生时间。 被告主张的折抵款项包括两部分:一是公司欠缴的土地使用税(2007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二是向案外人林玉华偿还的借款(发生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法院通过税务机关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确认这些债务均产生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属于协议约定的"截至股权变更之前所有已发生的或潜在的债务"。
第二步:运用"收条"推定付款事实。 针对第一期转让款中的83万元差额,原告虽声称未收到,但被告出示了原告周某军出具的1000万元收条。法院认为:
"该收条足以证实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上述义务,二原告陈述出具收条但未得到该笔款项没有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此裁判逻辑提示:收条是义务已履行的初步证据,若收款方主张"未实际收到",必须提供足以推翻收条内容的反证(如银行流水显示未到账且收款方有合理说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步:确认原股东对代付行为的追认。 对于被告垫付的156万元个人债务,法院注意到周某军在明细下方"签名并书写日期",且结合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债务及代付事实的事后追认。法院具体评述道:
"虽无二原告代偿债务的书面委托,但周建军本人对原告书写的还款明细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主张以此款折抵股权转让费用亦无不当。"
四、证据链缺失的教训:原告为何败诉?
本案中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全额驳回,根源在于其证据链存在重大断裂。首先,原告否认收到三笔合计53万元的第三期款项,但该三笔款项均有其亲笔出具的收条佐证,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其次,原告将公司欠税与个人责任割裂,忽略了协议中"甲方负责承担公司截至股权变更之前所有已发生的或潜在的债务"的明确表述。最后,原告虽主张款项催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未提供 2017 年之后持续、有效的催收凭证,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账该算算"的模糊回应,不足以对抗被告提出的抵销抗辩。
五、结语与延展:股权转让不是债务“防火墙”
本案判决书在结尾部分特别指出,"虽然被告在折抵相关款项时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实,但上述债务及税费均产生于股权转让前,二原告亦存在违约情形,因此,对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这一论述将原、被告的违约行为进行整体权衡,确立了"损益相抵"的裁判思路,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而言,本案的教训尤为深刻:受让方应重视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将隐性债务的承担条款细化到每一笔款项;转让方则需警惕“收条”作成的法律后果,切勿在未实际收款时轻易出具凭证。股权转让的完成,并非责任的终结,而是新一轮权义关系的起点。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系统梳理付款凭证、还款明细及往来函件,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固定权利,避免因举证不能而陷入被动。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24民初28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