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顾问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事后“救火”,而在于事前风险识别与程序节点把控。本文以一份基层法院判决为样本,剖析股权转让纠纷中“协议效力未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的交错难题,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的合规启示。
一、争点聚焦:未付款九年,为何法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杨某(原告)与井某(被告)于2012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所持河南天宇实业有限公司23.32%股权以233.17万元转让给井某,但井某始终未支付对价。2019年杨某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号2020豫17民终3375号)驳回其诉请,生效判决确认协议合法有效。2021年杨某依据该协议诉请支付转让款,井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核心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前,转让方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能够行使”?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何时起算?
二、判决要旨:程序事实认定与实体权利保障的协调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免于举证。驻马店中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杨某依据该协议主张支付转让款,于法有据。
针对时效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于2021年才被确认,现原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这一认定逻辑在于:在协议效力存在争议且经司法程序否定其效力(一审判决无效)后,受让人无从确定其请求权基础,该等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宜认定权利人在此期间已能行使请求权。
三、实务指引:公司法律顾问应关注的三道“程序关”
第一关:权利基础稳固性审查
本案教训深刻:杨某在签署协议后九年内未主张款项,直到另案诉讼中才“顺便”厘清权利基础。公司法律顾问应提醒客户:
- 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若受让方未按约付款,应即时发出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中断诉讼时效。
- 若协议效力存在瑕疵或争议,应尽快通过确认之诉固化合同效力,避免长期悬而未决。
第二关:时效起算点的证据留痕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权利人主张“权利行使障碍”,需承担证明责任。建议顾问单位:
- 在合同履行初期即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与争议解决方式;
- 每次协商、催收均形成书面记录,切勿仅口头沟通;
- 对股权转让中“代持”“回购”等特殊安排,应另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留存实质要件证据,避免本案被告因无法举证代持而败诉的风险。
第三关:程序策略的衔接设计
本案中,杨某先提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败诉),再提起付款之诉(胜诉),前后用时近两年。公司法律顾问应综合评估:
- 若客户收到付款诉请,应第一时间审查是否存在效力未决的前案,及时申请中止审理,避免在权利基础未明时被动应诉。
- 相反,若客户需主张款项,必要时可主动提起确认之诉,再提起给付之诉,形成程序链条的完整支持。
四、结语与延伸思考
判决书显示,井某辩称“原告持有股权属代持股,签订协议是归还代持股份,不需支付对价”,但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这警示所有公司法律顾问:任何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内部约定,若不能提供书面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等证据链,最终将难获司法支持。
公司法律顾问还应警惕“虚假诉讼”风险——被告多次指控原告恶意诉讼,法院虽未支持,但警示顾问在协助客户维权时,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基础,避免因策略失当而陷入诚信危机。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22民初4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