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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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公司解散纠纷中股东表决权比例争议的实务解析

一、案件缘起:一次除名决议引发的公司解散之诉

郑州凤凰岛农林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岛农林公司”)系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为王某(认缴出资30万元)与思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约70万元)。公司成立后,王某之女从公司借出30万元,借款用途注明“注册资本金”。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多次催告王某返还借款,但王某未予回应。2013年3月30日,凤凰岛农林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以王某未实际出资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2013年4月10日,王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凤凰岛农林公司。凤凰岛农林公司抗辩称,王某已被除名,不具有原告资格。一审判决解散公司,凤凰岛农林公司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在股东除名决议效力未经另案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王某仍具股东资格,程序不当;且公司吊销执照后仍有行政赔偿诉讼未决,解散时机欠妥,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核心争议:被除名股东是否仍享有10%以上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是公司解散纠纷的“门槛”条款。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必须证明自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这一比例的计算,并非简单的认缴出资比例,而是以“表决权”为基准。当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某一股东除名时,该股东的表决权是否还存在,直接决定其能否提起解散之诉。本案中,凤凰岛农林公司正是以除名决议为武器,试图否定王某的原告主体资格。而王某则认为该决议未通知其参会、未依法送达,属于无效决议。河南高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与本案互为关联,可否考虑两案合并审理?”

这揭示了一个重要司法实践难题——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认定,是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必须先予解决的问题。

三、司法审查的关键: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有独立的诉讼路径:

  • 决议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请求确认无效;
  •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 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未表决或表决权未达法定比例等情形。

凤凰岛农林公司的除名决议作出于2013年3月30日,王某起诉解散公司时是4月10日,恰恰在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内。但王某并未选择单独提起撤销之诉,而是在解散诉讼中直接主张该决议无效。河南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经释明直接认定“所做除名决定并不能产生王某已经丧失股东资格的法律后果”,程序并不妥当。原因是:

  1. 除名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行为,其效力本身具有独立争议性;
  2. 解散之诉解决的是公司应否解散的问题,与决议效力问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若除名决议有效,则王某自被除名之日即丧失股东资格,其表决权比例自然归零,解散之诉无需再审理实体问题。

因此,正确的路径应当是:先通过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解决股东资格,再判断王某是否满足“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起诉条件。若两案同时审理,优先对决议效力作出裁判,可避免程序空转。

四、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

除了表决权比例门槛外,公司解散还须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实质条件。司法实践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常见表现包括:

  • 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无法有效表决
  • 股东意见分歧严重,人合性基础完全破裂
  • 公司业务显著停顿,长期亏损或歇业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经营场所丧失

本案中,凤凰岛农林公司股东长期冲突,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2012年12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也被政府拆迁征收。表面上看,似乎已满足解散条件。然而河南高院指出:

“无论凤凰岛农林公司所诉行政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凤凰岛农林公司法人主体的继续存续无疑更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且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这一观点体现了法院的审慎态度:公司解散是终结法人资格的“极刑”,只有在其他救济途径均不可行时方可适用。若公司尚有未结诉讼、待清算债权或潜在赔偿利益,盲目解散可能使股东权益受损。例如,政府拆迁补偿款若尚未到位,解散将导致补偿主体消失或难以确定,股东反而无法获得应得利益。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未审结前,不宜径行判令解散。

五、股东表决权比例争议的常见类型及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及相关判例,公司解散纠纷中围绕“股东表决权比例”的争议,常见于以下场景:

1. 认缴未实缴: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表决权?

认缴制下,股东未足额出资能否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并未直接剥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明确限制。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出资瑕疵与表决权行使:在章程未作特殊规定时,瑕疵出资股东依然享有股东权利,但公司可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王*从公司借款30万元,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未实际出资”,但这能否导致其丧失全部表决权?河南高院并未直接认定,而是要求先解决除名决议效力。

2. 除名决议对表决权比例的影响

股东除名属于最严厉的股东权利剥夺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明确了“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该决议须履行严格的程序:

  • 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除名股东到会申辩;
  • 决议须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除名后应及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缴纳出资。

若程序存在瑕疵,被除名股东可依法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在决议未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对外具有形式效力,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应相应变更。因此,在解散之诉中,被告公司常以除名决议抗辩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若想继续推进解散诉讼,必须先攻击除名决议的效力。

3. 表决权比例的计算基准:认缴还是实缴?

公司章程未特别约定时,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这里的“出资比例”究竟是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认缴制下,章程通常载明认缴出资额。若股东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实缴,是否影响表决权?司法裁判存在分歧。多数法院认为,表决权是股东固有权利,不宜因未实缴而当然剥夺,除非章程明确约定。但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被告往往主张对方未实缴、表决权比例不足10%,以此阻断起诉。原告则须举证自己认缴比例超过10%或者已实缴相应出资。

4. 隐名股东、代持关系中的表决权行使

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持股,其行使表决权需经名义股东同意或授权。在解散之诉中,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除非已完成显名化程序。否则,法院会认为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不享有表决权。这一争议点在合资公司中尤为突出,因外方股东身份、代持安排常与行政审批交织。

5. 表决权比例丧失后能否恢复?

若股东被错误除名,后通过诉讼确认除名决议无效,其表决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恢复?还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通说认为,无效决议自始无效,股东自始享有完整表决权。但若除名决议被撤销,撤销判决具有溯及力,股东资格同样视为未丧失。因此在计算“提起解散之诉时是否持有10%表决权”时,应以法院最终确认的法律状态为准。

六、律师建议:涉公司解散纠纷的实务操作要点

1. 起诉前做好“表决权达标”证据固定

  •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内档,明确认缴与实缴情况;
  • 若存在代持或表决权委托,应提前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公司;
  • 若公司已作出除名决议,应先行起诉确认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或与该案合并审理,避免因程序问题被驳回。

2. 针对除名决议的程序瑕疵尽早采取法律行动

  • 注意六十日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过期将无法撤销;
  • 收集股东会召集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送达回执等关键证据;
  • 若股东会召集程序重大违法(如未通知股东),可主张决议不成立,不受六十日限制。

3. 解散之诉中积极主张“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尝试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并保留书面请求记录;
  • 提议股权转让、回购、减资等替代方案,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
  • 若公司尚有未决诉讼或行政程序,应评估是否影响解散时机。

4. 对被告公司而言,抗辩思路可从三方面展开

  • 主体资格抗辩:原告表决权比例不足10%,或已被合法除名;
  • 程序抗辩: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除名决议提诉,决议已生效;
  • 实体抗辩:公司虽存在困难,但并非“严重困难”,且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解散将损害股东整体利益。

结语

公司解散纠纷是最复杂的公司类诉讼之一,其中“股东表决权比例”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第一道关口。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结果虽未公开,但发回裁定书本身已经揭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逻辑:股东除名决议效力与解散之诉不能混同解决,必须先消除主体资格争议,再判断公司是否确已陷入僵局。 对于广大股东而言,无论你是试图解散公司的小股东,还是想要排除“捣乱者”的大股东,都应当重视表决权比例的每一个细节,从章程设计、出资凭证、会议程序到决议送达,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左右整个案件的走向。


常见问答20-30则

问:公司解散纠纷中,起诉股东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郑州、洛阳、开封等地法院均按此标准审查。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还能主张解散公司吗?
答: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未实缴出资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和表决权,但公司可要求补缴。驻马店、南阳等地的司法实践,一般以认缴比例或章程约定为准来判断表决权。

问: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除名一个股东后,这个股东还能起诉解散公司吗?
答:这取决于除名决议是否有效。若除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该股东自始未丧失表决权;若决议有效,则其已非股东,无权提起解散之诉。

问:股东会除名决议要满足什么程序?
答:必须召开股东会,提前通知股东,给予申辩机会,决议表决权比例要符合章程和法律要求。驻马店某公司曾因未通知被除名股东导致决议被撤销。

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多久内可以起诉撤销?
答:六十日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过期则丧失撤销权。确认决议无效不受六十日限制,但需证明决议内容违法。

问:公司解散纠纷和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能合并审理吗?
答:河南高院在类似案件中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但需先对决议效力作出判断,否则程序不当。

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能解散吗?
答: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解散事由,并不当然导致司法解散。司法解散需另外满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条件。郑州某中院曾因公司尚有行政诉讼未结而暂缓判决解散。

问:公司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能否作为解散理由?
答:不一定。若征收补偿尚未解决,解散可能损害股东利益,法院通常认为继续存续更有利。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需要审批吗?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解散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法院判决解散时应注意与审批机关沟通。

问:股东持有公司50%股权,能否申请解散公司?
答:可以,但还需证明公司僵局等法定条件。持有50%股权通常满足10%以上表决权门槛。

问:股东会决议将未出资股东除名,但该股东不认可,如何救济?
答:该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撤销,或主张决议不成立。若涉及除名,建议同时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权益受损。

问:想解散公司,需要先证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吗?
答:是的,原告需举证已尝试召开股东会、协商、转让股权等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缺少该证明,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问:公司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能否认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答: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但还需结合公司业务停顿、股东冲突、亏损等情况综合判断。信阳某案中,董事会三年未开会加上停产,法院支持解散。

问:股东表决权比例是按认缴还是实缴计算?
答:章程有约定的按章程;无约定时,多数法院按认缴比例计算,因为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权基础是出资比例而非实缴。

问:公司决议免除股东资格,但未通知该股东参会,该股东如何主张?
答:可主张决议不成立或撤销。未通知股东参会属于召集程序重大违法,决议不能成立。

问:公司解散诉讼中,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法院会强制解散吗?
答: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可判决解散,不以其他股东同意为前提。商丘某公司僵局案即是如此。

问: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还能继续经营吗?
答:不能,但法人资格仍存续,可从事清算相关活动。此时起诉解散或申请强制清算均可。

问:股东起诉解散公司,需要缴纳多少诉讼费?
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每件交纳50-100元?不对,公司解散纠纷通常按公司财产价值计算,也可协商固定收费。具体以受诉法院规定为准,如驻马店中院一般按一定标准收取。

问: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是否影响10%的计算?
答:不影响,受托人可行使受托的表决权。实际出资人如通过代持,需显名后才可自己起诉。

问:股东借款给公司,能否转为出资?
答:需要经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否则不能自动转股。本案中王某借款,被公司认定为抽逃出资,引发除名纠纷。

问:公司解散诉讼期间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法院还会判解散吗?
答:如果起诉后僵局已化解,法院将驳回解散请求。因此,原告应密切关注公司状态。

问:公司吊销执照后未清算,小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解散吗?
答:可以起诉解散,但更常见的是申请强制清算。如果满足解散条件,仍可走司法解散程序。

问:股东会除名决议被确认无效后,原股东的表决权从什么时候恢复?
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即恢复,因为无效决议自始无效。

问: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是否需要被除名股东表决?
答:被除名股东在除名事项上不应行使表决权,以防表决权滥用。但必须通知其到会申辩。

问: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盈利,是否构成解散条件?
答:不一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主要指决策机制失灵,而非单纯亏损。周口某公司虽有盈利但股东会无法召开,被判解散。

问:驻马店某公司股东发生僵局,想解散公司,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驻马店市的区县案件通常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法院管辖,具体视标的额确定。

问:公司解散纠纷中,公司作为被告还是原告?
答:公司是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本案中凤凰岛农林公司为被告,思创国际公司为第三人。

问:股东除名决议未依法送达,是否影响效力?
答:送达程序是决议生效的重要环节,未送达可能导致决议对股东不生效,但决议本身是否无效需看具体情形。

问:合资企业解散是否需要董事会决议?
答:根据合资企业章程及合同,解散通常需董事会一致通过或按约定比例通过,否则只能通过司法途径。

问:公司解散诉讼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可以,防止公司资产转移。但需提供担保,且法院会慎重考虑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