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纠纷中,股东退出机制常因协议履行问题引发诉讼。本文以一份真实股权转让纠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退股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拒付转让金”的核心争议,提炼股东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要点,帮助经营者理解司法裁判规则。
一、争议聚焦: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受让方应否支付转让款?
本案中,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系河南洛玥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21年1月9日双方签订退股协议,约定骆某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转让金93000元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骆某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李某某分文未付。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支付全额转让费。
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退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股权转让义务履行后,受让方未付款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裁判规则详解:法院如何认定与判决?
1. 协议效力认定: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即为有效
法院在判决书指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关键步骤:
- 审查签约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确认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核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
本案中,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退股协议系协商一致达成,且已实际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因此协议效力获法院确认。
2. 付款义务认定:完成股权过户后受让方须按约支付
法院认为:
“原告已按照约定将自己的股权过户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原告转让金93000元,被告未予支付,违反协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9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具体方法:
- 第一步:收集并整理《退股协议书》原件,重点关注转让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条款
- 第二步:取得工商登记变更材料,证明股权已实际过户
- 第三步:保存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明被告拒不支付的事实
3. 缺席审理后果:未答辩未质证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明确: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
实务提醒:诉讼中被告消极应诉不影响法院依据原告证据作出裁判,但原告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
三、股东维权与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对债权方(转让方)的维权步骤:
- 先催告后诉讼:通过书面催告函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明确法律后果
- 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前或诉讼中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防止转移
- 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可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债务方(受让方)的风险警示:
- 签署协议前评估自身资金能力,避免分期付款仍违约
- 若确无履行能力,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支付方案,而非消极回避
- 缺席审判将丧失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仅凭原告证据判决
四、拓展延展: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特殊注意事项
本案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须履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程序。
此外,退股协议签署后务必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产生对外公示效力不足的风险。若协议中约定“相关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可先行垫付后再向对方追偿。
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携带协议及相关凭证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固定证据、评估诉讼策略,以降低维权成本。
作者:徐德贞,河南千扬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豫1702民初10805号